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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分析进行亲子鉴定具体条件是什么

作者:华康中正亲子鉴定中心助理 发布时间:2022-04-18 15:48:27 人气:14

  我国法律早已明确规定了亲子鉴定程序,导致适用不规范。本文首先界定了适用亲子鉴定案件类型,分析了亲子鉴定的条件和鉴定结果的证据效力,提出了亲子鉴定在不同审级的程序问题。

  一、适用于亲子鉴定的案件类型

  根据诉讼请求中对亲子鉴定结果的不同主张,此类案件分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和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两种。

  1.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

  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一般会提起给付诉讼,亲子关系的认定是对其主张权利的确认。根据亲子关系,他们请求法院为他们提供公力救济。这种基于亲子关系的给付诉讼,主要是身份权的主张,包括因继承、赡养、抚养等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2.要求否认亲子关系的案件

  这类案件多因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对其赡养义务、扶养义务或继承关系有异议而卷入诉讼。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没有血缘关系,δ形成伪血缘关系,父母可以拒绝抚养子女,可以主张解除实际形成的抚养关系。孩子与δ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父母可以拒绝抚养。在继承关系中,被否定亲子关系的子女或者父母在共同生活期间尽到了抚养或者扶养义务的,其他继承人可以在继承权发生时通过否定亲子关系来否定自己的继承权。

  在各类涉及亲子鉴定的案件中,都有可能通过亲子鉴定来收集证据。因此,有必要规范民事诉讼中的亲子鉴定程序,包括亲子鉴定机构的资格鉴定程序、鉴定人的组成程序、鉴定机构的选择程序、鉴定方法的选择程序、申请亲子鉴定的条件等。其中,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注意的问题主要是申请亲子鉴定的条件。

亲子鉴定

  二、亲子鉴定的条件

  亲子鉴定的首要条件是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申请亲子鉴定。根据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应当举证。但为了保证亲子鉴定结论的可靠性,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往往会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为当事人进行鉴定。但法院作为中立者,不能主动收集对一方有利的证据。因此,如果当事人不申请亲子鉴定,法院不依据职权进行鉴定。

  亲子鉴定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被鉴定人同意检测。一方面,民事诉讼法不能强制不愿被鉴定的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面,一方没有义务协助另一方获取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亲子鉴定结论作为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然会对另一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被鉴定人有权通过拒绝鉴定避免可能的不利诉讼后果。如果被鉴定人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法院作为中立裁判,不应做出有利于任何一方的决定。但为了查明事实,解决争议,可以对拒绝亲子鉴定的被鉴定人进行说服。如果法院在强烈劝说后拒绝亲子鉴定,法院不能强制鉴定。

  第三,亲子鉴定的证据效力

  鉴定结论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因为鉴定机构的专业知识,鉴定机构对知识结构复杂这一事实做出的判断,对法院来说是很有说服力的。但亲子鉴定只是大概率的可能性判断,根据不同的鉴定方法得出的概率也是不同的。亲子鉴定只能证明亲子关系存在的可能性,不能证明其必然性。这种可能性可以被其他事实推翻,比如通过被认定为生父的父母与生母在受孕期间发生无性行为的证据来否定亲子关系的存在。

  四。无法进行亲子鉴定时的亲子关系鉴定。

  如果被鉴定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经法院劝说仍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则只能通过其他证据进行亲子鉴定。因为亲属法中的身份权是以血缘(包括虚拟血缘)为基础的,血缘的存在是身份权的基础,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是身份权的基础。主张身份权的当事人首先要证明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亲子关系的证明可以从父母结婚或同居的事实中推断出来。在婚姻关系或者同居关系期间受孕的胎儿,无论是否在婚姻关系或者同居关系期间出生,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均可视为与婚姻关系或者同居关系双方存在亲子关系。

  第五,不同审级的亲子鉴定程序。

  如果亲子鉴定是一审提出的,而当事人在二审申请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该类证据在二审期间不属于新证据,二审法院原则上不应受理该申请。但对方当事人同意鉴定的,可以允许将鉴定结论作为新的证据用于利益诉讼,二审法院可以根据新的证据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的判决并非不明确。

  如果一审时一方申请鉴定,经法院劝说,另一方拒不鉴定,二审期间再次申请鉴定,在二审期间应该是新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自愿同意或者经法院劝说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二审法院可以将鉴定结论作为新的证据,可以据此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申请亲子鉴定的,因法院原因δ申请亲子鉴定的,或者在二审期间再次申请亲子鉴定的,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被法院说服同意鉴定的,二审法院也可以在二审期间将鉴定结论作为新的证据,根据新的证据发回重审。一审时双方同意鉴定,一审法院给予鉴定的,二审法院可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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